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 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五十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外国请求或者向外国提出请求的决定。作出同意外国移管请求的决定后,对外联系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国和被判刑人。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