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请求机关的名称;
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
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
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
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
其他事项。
请求机关的名称;
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
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
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
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
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