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协助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外国充分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可供执行的财物;

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详细描述了请求针对的财物的权属、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信息;

没收在请求国不能执行或者不能完全执行;

主管机关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