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 第七章 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 第二节 第七章 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第五十条 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第五十一条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协助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外国请求协助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协助,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外国请求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能够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同意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返还前,… 第五十四条 对于外国请求协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可以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提出分享的请求。分享的数额或者比例,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