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对外联系机关负责提出、接收和转递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