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就下列事项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查找、辨认有关人员;
查询、核实涉案财物、金融账户信息;
获取并提供有关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获取并提供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
获取并提供鉴定意见;
勘验或者检查场所、物品、人身、尸体;
搜查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场所;
其他事项。
请求外国协助调查取证时,办案机关可以同时请求在执行请求时派员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