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 第一节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就下列事项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第二十六条 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七条 被请求国要求归还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物品的,办案机关应当尽快通过对外联系机关归还。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