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加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推进军事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规定岗位实行文职人员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象征和标志。 第二十九条 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