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