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