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六十一条 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六十一条 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