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六十一条 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六十一条 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 第六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