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九章 国防勤务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九章 国防勤务 第五十七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和公民担负国防勤务。 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第九章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