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 第十四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国防动员工作。 第十七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国防动员工作职能。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八条 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 第十九条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消除后,应当按照决定实施国防动员的权限和程序解除国防动员的实施措施。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