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是指国家为国防目的修建的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国防交通专用的指挥、检修、装卸、仓储等工程设施。 本法所称国防运输,是指政府和军队为国防目的运用军民交通运输资源,运送人员、装备、物资的活动。军队运用自身资源进行的运输活动,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