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训练、演练。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建。 参加训练、演练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参照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