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七条 因重大军事行动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保密物资、危险品运输等特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相关地区的陆域、水域、空域采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有关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