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三十三条 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对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在服务采购、运营范围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