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