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09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 外交部; (四)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