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宪法宣誓场所;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