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宪法宣誓场所;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