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军事委员会;

各级监察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