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百厘米;

八十厘米;

六十厘米。

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