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09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