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