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百厘米;

八十厘米;

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