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09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百厘米; 八十厘米; 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