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