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