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