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比照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