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