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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应当报送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与国家发展规划相衔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报送国务院国家发展… 第三十七条 国家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动对接国家发展规划,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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