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9年) 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供应食品、饮用水的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9年) (二) 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供应食品、饮用水的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二) 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首先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发给健康证;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