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9年) 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供应食品、饮用水的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 患有肠道传染病的患者或带菌者,以及活动性结核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不得从事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工作; (二) 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首先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发给健康证; (三) 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工作的人员,要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工作时要着装整洁,严格遵守卫生操作制度。 第十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