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1年) 第六章 卫生监督机关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卫生监督机关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设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1至5名,执行卫生监督任务,由思想品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领导干部、检疫医师以上的业务人员兼任。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经卫生检疫机关推荐,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委任,并发给《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证件》。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