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和指导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病媒昆虫、啮齿动物进行防除;

对停留在国境口岸出入国境的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实施检验,并对运输、供应、贮存设施等系统进行卫生监督;

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致死的尸体,实施检查、监督和卫生处理;

监督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粪便、垃圾、污水进行清除和无害化处理;

对与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有流行病学意义的环境因素实施卫生监督;

监督国境口岸周围内采取防蚊措施的执行;

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人员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