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年) 第六章 卫生监督机关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卫生监督机关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持其证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对卫生工作情况不良或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