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年) 第六章 卫生监督机关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卫生监督机关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设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一至五名,执行卫生监督任务,由思想品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领导干部、检疫医师以上的业务人员兼任。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经卫生检疫机关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委任,并发给《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证件》(式样附后)。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