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七章 卫生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卫生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并出示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卫生处理。经卫生检疫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对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必须就近火化,不准移运。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