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四十二条 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受出境检疫的航空器起飞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总申报单、货物仓单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并通知下列事项: 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起飞时间; 经停站、目的站; 机组和旅客人数。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