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三十五条 对船舶实施出境检疫完毕以后,除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该船舶必须重新实施出境检疫。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