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发航港、最后寄港;

船员和旅客人数;

货物种类;

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

船上有无船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