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对没有染疫的船舶、航空器,如果来自鼠疫疫区,卫生检疫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对离船、离航空器的染疫嫌疑人,从船舶、航空器离开疫区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6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在特殊情况下,对船舶、航空器实施除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