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六章 陆地边境检疫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陆地边境检疫 第五十条 对列车或者其他车辆实施入境、出境检疫完毕后,检疫医师应当根据检疫结果分别签发入境、出境检疫证,或者在必要的卫生处理完毕后,再分别签发入境、出境检疫证。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