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三十九条 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到达机场以后,检疫医师首先登机。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货物仓单和有效的灭蚊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检疫证件;对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航空器上卫生状况的询问,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回答。在检疫没有结束之前,除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任何人不得上下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