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三十八条 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如果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站,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时间; 出发站、经停站; 机组和旅客人数; 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