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海关依法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