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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传染病,包括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在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第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风险管理、科学施策、高效处置的原则,健全常态和应急相结合的口岸传染病防控体系。 第五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国境卫生检疫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关依法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七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水平。 第八条 国家加强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在国境卫生检疫领域的交流合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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