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及时进行检疫;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