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