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57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5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本条例的实施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